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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申执自贡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赵国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0302执恢20号之二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与自贡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赵国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赵国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国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