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6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孙井球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井球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刑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井球,男,汉族,1949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县,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利辛县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王井球诉王某1犯侵占罪一案,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皖1623刑初139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孙井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裁定认为,自诉人孙井球指控王某2犯侵占罪的证据不充分。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孙井球的起诉不予受理。孙井球上诉提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2违法变卖人民法院查封房产的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井球指控王某1犯侵占罪一案现有证据不充分。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孙井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长坤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