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西林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林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宗竞,丁雪蕾,北京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林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宗竞,丁雪蕾,北京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林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宗竞,丁雪蕾,北京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林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宗竞,丁雪蕾,北京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9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林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658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2052-1。法定代表人:张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沿江路282号文化大楼9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702234-4。法定代表人:宗竞。被执行人:宗竞,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被执行人:丁雪蕾,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北京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路16号院1号楼(配套公建)房。法定代表人:宗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宗竞、丁雪蕾、北京宜联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后立即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49523元及利息,执行费38895.23元,总计3688418.23元及利息,未执行3688418.2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莱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追偿权纠纷时间:2017年5月14日上午10时。地点:本局会议室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辉审判员:吴胜辉、黄中秋书记员:魏莱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黄:同意上述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