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2民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全国诉新疆杰川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国,新疆杰川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2民729号原告:李全国,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巩留县村民。被告:新疆杰川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维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国诉被告新疆杰川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全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全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伊巍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