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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肖福生、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福生,李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肖福生,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李卫东,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肖福生与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卫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