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肖福生、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福生,李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肖福生,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李卫东,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肖福生与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卫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