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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乐杰与李玉绿、李生虎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乐杰,李玉绿,李生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乐杰,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15日,住邓州市龙堰乡刘道庙村翟庄。被执行人:李玉绿,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5日,住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村南申**号。被执行人:李生虎,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8日,住邓州市龙堰乡周河村小桥**号。关于唐乐杰申请执行李玉绿、李生虎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绿,李生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李玉绿的21600元予以扣划后,李玉绿、李生虎分别自行与申请执行人唐乐杰达成和解,申请人唐乐杰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丰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