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辉与刘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辉,刘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6850号原告:姜辉,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莲,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刘吉伟,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姜辉与被告刘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茶店,双方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元。被告于2016年4月23日最后一次微信转账利息后便失去联系,电话关机茶店关业,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能够证实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5万元的事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茶店经营者,店铺相邻,2014年8月25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利息1500元。直至2016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3万元,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吉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辉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吉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宏滨人民陪审员 姜 卓人民陪审员 赵宏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