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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贾文杰、付昆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杰,付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文杰,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付昆松,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7)冀0984执1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付昆松的银行存款14241.51元,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昆松的银行存款14241.5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