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贾文杰、付昆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杰,付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文杰,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付昆松,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7)冀0984执1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付昆松的银行存款14241.51元,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昆松的银行存款14241.5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