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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建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建恒,杜军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7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路北侧,顺兴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建峰。被执行人杜建恒,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杜军水,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建恒、杜军水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709号民事裁定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