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洪敏与陈洁生、蔡夕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敏,陈洁生,蔡夕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946号原告:洪敏,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义,凤阳县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洁生,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凤阳县。被告:蔡夕平,女,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洪敏与被告陈洁生、蔡夕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洪敏在本院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洪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