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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付某与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李某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李某,王某2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888号原告:付某,女,1957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小河沿村。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被告:李某,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村主任,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付某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李某、王某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李某、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育苗赔偿款800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初,三被告委托原告在台子村原告自己的大棚为其培育种植20亩土地的辣椒幼苗,口头约定如原告不能为三被告提供辣椒育苗幼苗,则原告赔偿三被告的损失100000元(20亩*5000元/亩),如三被告不要原告的辣椒苗,则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20亩*500元/亩)。2008年3月17日,三被告因征地问题拒绝要原告培育的辣椒幼苗,并于2008年3月17日给付原告2000元赔偿款,同时出具欠据1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未予给付。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李某、王某2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17日,三被告因育苗赔偿款一事为原告出具欠据1枚,双方约定欠原告大棚育苗赔偿款10000元,已付款2000元,尚欠8000元,被告李某、王某2在欠据欠款人处签字,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在欠款人处加盖了公章。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三被告与原告对育苗赔偿一事已达成一致并为原告出具欠据1枚,计欠原告赔偿款10000元,扣除三被告已付给原告的赔偿款2000元,尚欠原告赔偿款8000元事实清楚,三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李某、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付某育苗赔偿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慕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