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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142号艾小英、周幼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30执142号艾小英、周幼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本院执行的艾小英申请执行的与周幼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周幼新自动履行,执行金额69533.98元,申请执行人艾小英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