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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刑他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某甲其他刑事决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503刑他1号罪犯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2013年8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7日决定撤销了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并于同年11月13日决定对被告人唐某甲逮捕。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唐某甲被抓获归案,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至今。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湘050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3月30日唐某甲经邵阳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邵阳市中心医院出具了邵中心医鉴字(2017)第22号医学鉴定书:“唐某甲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心脏肥厚),其所患疾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经审核后出具了(2017)法审字第3号技术审核意见书:唐某甲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心脏肥厚)、鼻咽癌。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唐某甲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