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宇与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张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318号原告:王宇,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旭东,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王宇与被告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对被告张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宇负担。审判员 戴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浩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