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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宇与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张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318号原告:王宇,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旭东,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王宇与被告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对被告张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宇负担。审判员  戴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浩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