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文兵与白和平、李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兵,白和平,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贾文兵,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白和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贾文兵与白和平、李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文兵书面同意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惠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