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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青海大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大通绿源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青0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青海大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法定代表人:王青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通绿源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塔尔镇泉沟村。法定代表人:马忠祥,该公司总经理。西宁大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大通绿源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宁仲裁字第050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大通绿源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三十日内向申请人西宁大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000元及违约金31050元;二、被反申请人西宁大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反申请人大通绿源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后三日内向反申请人提供制冷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压力容器出厂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案件仲裁费11201元,由被申请人大通绿源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承担8512.8元,申请人西宁大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2688.2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还,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本案仲裁反请求费用6038元,由反申请人大通绿源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被申请人大通绿源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西宁大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246562.8元,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裁决生效后,因大通绿源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大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宁大连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通绿源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申请执行人免除余款46562.8元,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20万元后提供产品合格证、压力容器出厂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本案执行费35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将20万元及执行费转至我院账户。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宁仲裁字第050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