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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贾瑞与王彦龙、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瑞,王彦龙,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089号申请人贾瑞,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彦龙,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高琴,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贾瑞与王彦龙、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彦龙、高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彦龙、高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彦龙、高琴至今未履行。现已对被执行人王彦龙、高琴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的征地补偿款予以扣留,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贾瑞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7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