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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德海、于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海,于良杰,尹玉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异49号申请人王德海(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良杰。被执行人尹玉周。本院在执行于良杰与尹玉周、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德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于良杰与尹玉周、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判决:一、被告尹玉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于良杰借款xxx元及利息xxx元;二、被告王德海对借款xxx元及利息xxx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王德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尹玉周追偿。案件受理费xxx元,保全费xxx元,共计xxx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案于良杰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又查明,申请人王德海已为被执行人尹玉周垫付款项xxx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本案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按照判决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德海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蒋桂刚审判员 邱锡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