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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捍武、陆俊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捍武,陆俊翰,农雪,李捍武,陆俊翰,农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李捍武,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壮族,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陆俊翰,男,1967年5月1日出生,壮族,住靖西市。被执行人农雪,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靖西市。申请执行人李捍武与被执行人陆俊翰、农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俊翰、农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翰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3239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21元,执行费4759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陆俊翰、农雪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使用登记,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26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