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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付新民与付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新民,付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849号原告付新民,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高文刚,系包头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权限。被告付海,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丽园小区2栋4单元5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新民诉被告付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新民于2017年0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新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新民撤回对被告付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付新民负担。审判员  郭常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郅雅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