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付新民与付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新民,付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849号原告付新民,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高文刚,系包头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权限。被告付海,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丽园小区2栋4单元5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新民诉被告付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新民于2017年0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新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新民撤回对被告付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付新民负担。审判员 郭常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郅雅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