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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冯爱风、常海波、安阳赛格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冯爱风,常海波,安阳赛格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被执行人冯爱风。被执行人常海波。被执行人安阳赛格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冯爱风、常海波、安阳赛格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爱风、常海波、安阳赛格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文证经字第7755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 震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寒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