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阳县民政局申请执行杨改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民政局,杨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民政局。被执行人杨改珍。本院在执行安阳县民政局申请执行杨改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改珍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5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 震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寒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