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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阳县民政局申请执行杨改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民政局,杨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民政局。被执行人杨改珍。本院在执行安阳县民政局申请执行杨改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改珍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5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 震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寒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