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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祥婵 与罗满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婵,罗满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42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婵,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被执行人罗满婵,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受理曾祥婵申请执行罗满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罗满婵给付申请执行人曾祥婵借款22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3,2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满婵使用的位于凤冈县龙泉镇解放路八组的房屋一栋(房产权证号:遵房权证凤解私字第2**号,建筑面积182.14㎡)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满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祥婵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7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审判员  曾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静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