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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霍强与陶仁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强,陶仁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322民初1060号原告:霍强,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陶仁强,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强诉被告陶仁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怀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大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