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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碱厂矿桥西委*组。法定代表人:徐昌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工业园航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怡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因已与被申请人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23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李成林审判员  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