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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刘新仓、李兴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刘新仓,李兴荣,崔永太,李宝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0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法定代表人:孟庆华,行长。被告:刘新仓,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李兴荣,女,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崔永太,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李宝钦,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告刘新仓、李兴荣、崔永太、李宝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