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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科明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科明,何庭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被执行人何XX,女。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何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镇巴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XX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XX以被执行人何XX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陕0728执114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