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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行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贵阳祥云电机股份合作公司、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阳祥云电机股份合作公司,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贵阳云岩顺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行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祥云电机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新添大道南段284号。法定代表人甘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虎峰,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310790401委托代理人杨念平,贵阳祥云电机股份合作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贵阳市瑞金北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杜华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成彦,贵州惠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344052委托代理人谭玮,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阳云岩顺昌贸易有限公司,现住址贵阳市新添大道284号。法定代表人秦玉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镜君,贵州时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310848620上诉人贵阳祥云电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因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行初字第1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裁定认定:1992年12月9日,贵阳市云岩区土地管理局给第三人贵阳云岩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公司”)颁发云国用(1992)字第0039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45518.5平方米。1992年11月13日,经贵阳市经济委员会作出市经企字[1992]085号《关于同意成立贵阳水泵厂的批复》,同意贵阳电机厂(1998年改制后更名为祥云公司)与贵阳顺昌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现顺昌公司)联合组建贵阳水泵厂。1993年3月6日,贵阳电机厂与贵阳顺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贵阳南方水泵厂土手使用权协议》,该协议约定水泵厂由贵阳电机厂出资,贵阳顺昌实业公司提供土地及车间联合建厂,联合期间土地使用权属贵阳南方水泵厂。经南方水泵厂申请,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云岩区分局于1993年3月12日给贵阳南方水泵厂颁发云国用(1993)字第004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9682.5平方米,用途为工业。1999年9月6日,祥云公司向贵阳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写明“我单位原名贵阳南方水泵厂,1998年初经市体委筑体改(1998)36号文批复同意,我厂改行股份合作公司。鉴于此情况,特报告贵局,恳请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换证时,概以贵阳祥云电机股份合作公司名义办理。”2000年元月11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云岩区分局给原告颁发了云国用(2000)字第004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为833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2003年10月,南方水泵厂因两年或以上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7月24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作出《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祥云公司(云国用[2000]字第00419号)进行更正的批复》,同意将云国用[2000]字第004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利人由祥云公司更正为南方水泵厂。2014年9月4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云岩区分局作出云国土资[2014]第058号土地更正登记通知,并于同月9月5日送达原告。2014年11月21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云岩区分局经云岩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贵州日报》上登载公告,宣告云国用[2000]字第004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废止。2015年12月17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涉案土地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市国土局土地登记公告的照片3张、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宗地图、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缴费单等。经被告初审认为:根据编号为:100-01-201504634号的网签内容和云府函[2014]150号批复以及贵阳顺昌实业公司、贵阳电机制造厂关于贵阳南方水泵厂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和南方水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查询资料,鉴于贵阳南方水泵厂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的实际,注销云国用[2000]字第004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议给顺昌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复审结论: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一致,同意办理。2016年3月31日,被告核定同意给第三人颁发了黔(2016)云岩区不动产权第0005263号不动产权证书。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诉请撤销黔(2016)云岩区不动产权第0005263号不动产权证书。原裁定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或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持有的云国用[2000]字第004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云岩区分局2014年9月作出的土地登记更正通知废止,涉案土地恢复到南方水泵厂为土地使用权人的状态,原告不再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人。2015年12月,被告依第三人申请,给第三人颁发了黔(2016)云岩区不动产权第0005263号不动产权证书,该颁证行为与原告不具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贵阳祥云电机股份合作公司的起诉。一审宣判后,祥云公司不服,以“上诉人在涉案土地上生产经营20余年,且修建了八栋厂房并办理了权属证书,被上诉人违法颁证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二审另查明,上诉人祥云公司于1999年4月18日取得了贵阳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筑房权证云岩字第××号至第004109号共八本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坐落均位于贵阳市××新××大道南段××号。其余事实与原裁定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6年3月31日,被上诉人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依原审第三人顺昌公司申请,为原审第三人颁发了黔(2016)云岩区不动产权第0005263号不动产权证书,该幅土地坐落于贵阳市××新××大道南段××号。上诉人祥云公司虽然不再持有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其在该幅土地上建有房屋并取得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房屋的价值依托于该房屋所占用土地,故该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与其具有利害关系。原裁定仅以上诉人不再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即认定本案所诉颁证行为与其不具行政法律上利害关系并作出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裁定显然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有理,本院予以采信。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裁定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行初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二、指令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守明审判员  黄永福审判员  颜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