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十堰市二次方商务营销策划中心与十堰市燕知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二次方商务营销策划中心,十堰市燕知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初4076号原告:十堰市二次方商务营销策划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1-6-7。负责人朱文勇,该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川川,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被告:十堰市燕知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浙江路2号和昌国际商业楼3楼。法定代表人周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十堰市二次方商务营销策划中心(以下简称二次方策划中心)诉被告十堰市燕知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海清任审判长,审判员余仁伟、陈亚明(主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次方策划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川川,被告燕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二次方策划中心诉称,2014年到2015年间,被告燕知公司委托原告二次方策划中心制作印刷品。2015年9月17日,双方补签了合同。截止合同签订日,总计印刷款118480元,已支付83400元,尚欠35080元。2016年2月3日,经双方协商,被告支付5080元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6年5月1日前付清剩余30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付款5000元。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燕知公司支付原告二次方策划中心货款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至2015年9月17日还欠印刷款35080元。证据二:承诺书,证明至2016年2月3日,被告欠款30000元。证据三: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于2016年9月29日付款5000元。被告燕知公司在庭审时辩称,本公司多次要求原告过来对账,但原告延迟对账,才导致款一直未给清。本公司负责人钟佩当时没有跟公司的财务对账就在原告的账面上签字,具体金额应该以发票的金额为准。被告燕知公司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发票2张,证明因为中间产品瑕疵,燕知公司给对方开的发票总额为113400元。证据二:付款明细和银行流水共7张,证明燕知公司一直在给原告付款,总付款93920元,还剩19480元。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燕知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两张发票的日期都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真实的欠款金额应当以合同为准;对证据二的银行流水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明不了被告现在欠款多少钱。被告对原告二次方策划中心的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燕知公司原来的经理写的,并没有与燕知公司的财务对账,财务对账以后与公司的帐不符;对证据三无异议,但是燕知公司一直通知二次方策划公司过来对账,但一直没有来。对以上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存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依法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燕知公司委托原告二次方策划中心制作印刷品。2015年9月17日,双方补签一份《十堰市燕知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印刷品协议书》,约定:总金额为122510元,2014年-2015年间已支付印刷款83400元,余35080元未支付,于2015年11月30日付清。2016年2月3日,被告燕知公司向原告二次方策划中心支付5080元后,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5月1日前付清余款30000元。2016年9月29日,被告燕知公司仅向原告二次方策划中心支付5000元,剩余25000元未付。经原告二次方策划中心多次催要,被告燕知公司拒不支付,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二次方策划中心与被告燕知公司签订的《十堰市燕知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印刷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及承诺书均确认被告燕知公司尚欠印刷款35080元未支付,扣减已支付的5080元及5000元,被告燕知公司仍欠25000元未付。被告燕知公司辩称其原负责人未对账就在原告二次方策划中心的账面上签字,应以发票金额为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十堰市燕知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市二次方商务营销策划中心欠款25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十堰市燕知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陈亚明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姝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