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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华维、文志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维,文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华维,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湘东区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文志安,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维与被执行人文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文志安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