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环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傲莲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环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傲莲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490号申请执行人衡阳环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胡卫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炬,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省傲莲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衡阳环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傲莲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省傲莲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衡阳环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衡阳环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08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卫东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夏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