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江涛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江涛,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江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19日作出(2002)仙民二初字第1518号民事调解确定:胡江涛偿还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000元,利息74762元,被执行人胡江涛一直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胡江涛妻子刘群兰银行存款22883.06元,因被执行人胡江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仙民二初字第1518号民事调解确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昌杰审 判 员  刘 林代理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春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