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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6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解明花与白树林、孟海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明花,白树林,孟海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6898号原告:解明花,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白树林,男,1983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孟海鸽,女,3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解明花与被告白树林、孟海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明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树林、孟海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解明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始,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日止,月利率按1%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9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3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并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白树林、孟海鸽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9日,二被告白树林、孟海鸽在原告解明花处借款13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借款。另查明,被告白树林与孟海鸽系夫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据一枚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二被告白树林、孟海鸽支付了借款,故其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因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后,二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请,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本院按照年利率6%予以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树林、孟海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解明花借款本金13000元,给付以13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白树林、孟海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吕阳发人民陪审员郭小旭人民陪审员张星辉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修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