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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孙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592号本院2017年3月30日对原告姜某诉被告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继承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22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中“姜某”补正为“姜某1”。审 判 长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人民陪审员  林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