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孙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592号本院2017年3月30日对原告姜某诉被告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继承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22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中“姜某”补正为“姜某1”。审 判 长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人民陪审员 林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