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17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邓燕平与谢水萍、黄智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燕平,谢水萍,黄智武,张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7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燕平,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谢水萍,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黄智武,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张焯彬,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邓燕平诉被告黄智武、谢水萍、张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燕平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智武、谢水萍、张焯彬支付款项272459.78元。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72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