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余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210号原告余某,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洪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名字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江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