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4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南大街47号A幢1602A,注册号:510104000103926。法定代表人宁钦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黎弦执行员  黄勇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