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周与张进华、贵州鹏聚缘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周,张进华,贵州鹏聚缘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907号原告:江周,男,197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达县,被告:张进华,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被告:贵州鹏聚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80室。法定代表人:张进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周诉被告张进华、贵州鹏聚缘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周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伦 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