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涛与张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张志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1855号原告:马涛,男,1977年9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乐。被告:张志广,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原告马涛与被告张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乐、被告张志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6日及2014年12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分别借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张志广辩称,虽然出具了借条及收条,但没有收到借款。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1.落款时间2014年12月16日借据原件一份及收条原件一份。2、落款时间2014年12月18日借据原件一份及收条原件一份。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8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马涛与被告张志广达成借款协议,并且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经原告索要拒不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借款,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涛借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贵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春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