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电子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98105686F。法定代表人盛高。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的银行存款10547元予以扣划,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