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孟克道尔吉与萨日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克道尔吉,萨日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孟克道尔吉,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萨日盖,女,1993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第四幼儿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孟克道尔吉与萨日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执1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