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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孟克道尔吉与萨日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克道尔吉,萨日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孟克道尔吉,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萨日盖,女,1993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第四幼儿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孟克道尔吉与萨日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执1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