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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行赔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阿不都热合曼买买提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不都热合曼买买提,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行赔终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不都热合曼买买提,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石油新村派出所协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峻祥,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晓,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阿不都热合曼买买提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不都热合曼买买提于2018年5月11日,以其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其诉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阿不都热合曼买买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依法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不都热合曼买买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哈里木拉提审判员 马   荣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