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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敏诉被告宋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宋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679号原告张敏,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宋岐,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宋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敏承担。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