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好友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好友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恢246号申请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申请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博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12月5日终结(2013)博执字第6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又于2016年12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