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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运华与王力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华,王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701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运华,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被执行人:王力国,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申请执行人张运华与被执行人王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兵七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权利人张运华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后递交还款计划,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71750元,本案全部执行标的与执行费976元尚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君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