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东玲与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玲,胡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674号原告张东玲,女,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晓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敏,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东玲与被告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继亮独任审判,2017年4月1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东玲及委托代理人刘晓光,被告胡敏的委托代理人孟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东玲诉称,2014年12月24日被告胡敏借原告现金10万元,月利率2%,2015年4月3日被告将原告借款合同收回,重新给原告出具手续,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胡敏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原告起诉的10万元不是真实的,该借款合同没有履行,被告没有收到10万元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求情,被告庭审中称庭审后7日内提交证据,在审后7日内未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24日被告胡敏借原告张东玲现金10万元,月利率2%,2015年4月3日被告将原告借款合同收回,重新给原告出具10万元的欠条,欠条中注明合同已收回。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款事实存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对原告张东玲要求被告胡敏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利息的请求,因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其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按照年利率6%计息。关于被告称该借款合同没有履行,被告没有收到10万元借款,其主张不足以推翻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敏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东玲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胡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胡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 旭审判员 姜继亮审判员 庞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