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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贾鹏与吉虎俊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鹏,吉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财保131号申请人:贾鹏。被申请人:吉虎俊。申请人贾鹏于2017年5月12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虎俊名下银行存款141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吉虎俊名下本田歌诗图轿车一辆(车牌号:沪C44R**),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虎俊名下银行存款141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吉虎俊名下本田歌诗图轿车一辆(车牌号:沪C44R**),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30元,由申请人贾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