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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康与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康,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277号原告:杜康。委托代理人:竹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利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杜康与被告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杜康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康负担。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艺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