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康与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康,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277号原告:杜康。委托代理人:竹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利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杜康与被告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杜康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康负担。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艺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