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义彬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彬,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730号原告:王义彬,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B幢一层156号。法定代表人:易铁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洲,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思燕,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武明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贵,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公司员工。第三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法定代表人:丁厚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公司员工。第三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F区5栋。法定代表人:杨忠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思燕,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义彬与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义彬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彬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9825元,减半收取计9913元,由原告王义彬负担。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