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闫现彬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601号闫现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申请执行人闫现彬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经本院通知,已自动履行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闫现彬同意法院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